美国对中国磷酸钾盐征收反倾销税

一、概论
美国商务部(Commerce)认定撤销反补贴税
(CVD)对某些钾磷酸盐(磷酸盐)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可能会导致
继续或再次发生可反补贴的补贴
二、背景
2020年12月23日,商务部通知美国国际
贸易委员会(ITC)表示,它没有收到足够的实质性
被告利害关系方的答复。\5\ 因此,根据
根据该法第 751(c)(3)(B) 节和 19 CFR 351.218(e)(1)(ii)(C)(2) 条,
商务部对该命令进行了快速(120 天)日落审查。
三、命令范围
该命令涵盖的商品是磷酸盐
盐。本命令范围内的商品的进口
目前可归类为 2835.24.0000 子标题和
美国协调关税表 2835.39.1000
(HTSUS)。尽管HTSUS子标题是为了方便
和海关目的,货物的书面描述
属于本命令范围的,具有决定性。
四、日落复审的最终结果
根据该法第 751(c)(1) 和 752(b) 条,我们确定
撤销对中国磷酸盐的反补贴税令将
可能导致反补贴措施的持续或再次发生
补贴标准如下:连云港美普罗进出口有限公司…………………………… 109.11
绵阳奥星磷酸盐化工有限公司… 109.11
什邡市安达化工有限公司………………………….. 109.11
所有其他………………………………………… 109.11
本通知也是对相关方的唯一提醒
有关退回或销毁的责任的 APO
根据 19 CFR 根据 APO 披露的专有信息
351.305. 及时通知退回或销毁 APO
材料或转为司法保护令
未能遵守 APO 的规定和条款
是违法行为,须受制裁。
五、备注
日落复审,指的是对一项贸易救济措施(比如反倾销税)在执行满一定期限(通常是5年)前,进行一次全面审查。这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评估这项措施是否仍然必要,以及是否应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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