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中国的钢制丙烷气瓶继续征收关税

一、概论
美国商务部认定,撤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China)和泰国钢制丙烷气瓶的反倾销税(AD)命令,可能会导致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本通知“日落复审最终结果”部分所示水平。
二、背景
2019 年 8 月 15 日,商务部公布了针对中国和泰国钢制丙烷气瓶的反倾销令。
2024 年 7 月 1 日,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法案》)第 751(c)节的规定,公布了对该令进行第一次日落复审的启动通知。
根据19 CFR 351.218(d)(1)(i)和(ii) 的规定,商务部在启动通知发布后 15 天内收到了沃辛顿企业(国内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意向通知。
国内利害关系人根据《法案》第 771(9)(C) 节,声称其为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利害关系人。
商务部在19 CFR 351.218(d)(3)(i)规定的 30 天期限内收到了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充分实质性答复。
美国商务部未收到任何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实质性答复。2024 年 8 月 21 日,商务部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其未收到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完整实质性答复。因此,根据该法案第 751(c)(3)(B) 节和19 CFR 351.218(e)(1)(ii)(C)(2) 节,商务部对命令进行了快速(即120 天)日落审查。2024年 7 月 22 日,商务部将这些行政程序中的某些截止日期延长了 7 天。
最终结果的截止日期现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三、命令范围
该命令 涵盖的商品 是钢制丙烷气瓶。有关该命令范围的完整描述 ,请参阅 问题和决策备忘录
四、日落复审的最终结果
根据该法第 751(c)(1) 节和第 752(c)(1) 节及第 (3) 节的规定,我们认为撤销该 命令 可能会导致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且倾销幅度可能为:中国最高 108.60%,泰国最高 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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